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它属于阐明自然现象或规律,是事物固有属性或自然存在,不是人为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发现某些物质具有超导性质,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但利用超导物质制造产品或设备,则属于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发现自然界的一个新物质,属于发现,不授予专利权,而将这种物质分离的方法则属于发明,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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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数学理论、计算方法、语言学习方法、交通规则、一般的计算机程序等许多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或版权保护。如果计算机程序能与硬件结合在一起,或计算机程序是完成工业自动化控制过程的一种技术方案,则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人和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各种传染病、爱滋病、癌症等的诊断和西医疗法、中医疗法、理疗、化疗等不授予专利权,但治疗疾病的各种药物和医用设备、仪器、试剂、材料等则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4)动物和植物品种:基本属于生物方法培育出的动、植物新品种是不能申报专利的,但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生产方法则可以申报专利;对微生物、微生物方法及其产品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涉及微生物、微生物方法或产品的专利申请,应在申请日前将微生物菌种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在申请文件中,应提供有关微生物菌种的资料,写明该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等。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但实现核变换的仪器、设备及零部件,可申请专利保护。 |